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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文抄袭行处理办法

2014-1-4 22:26:04

“论文造假行为办法”已经部长会议审议的第22次会议通过2012年6月12日办公室,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会议,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实施。

第一个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动建立学习的好作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论文造假严肃处理,根据患儿“人民学位条例”人们高等教育法}制定。

博士学位论文第二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提交的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硕士学位论文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 (统称为学位论文) ,这种做法似乎上市的诈骗案,按照这种治疗方法的规定。

文章涉嫌论文造假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购买飞卖或组织论文论文买卖;

(二)由别人写为别人写论文或论文代组织写道;

(三)切盗取他人的工作和学术成果;

(四)伪造数据;

(五)有欺诈论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二十人员应当由学位申请恪守道德和学术规范,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二十教师应当申请研究生学术人员的道德,学术规范教育,他们的论文研究和写作过程中提供指导,无论是论文由一个独立审查完成。

第二十学位授予单位应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学位论文军官似乎申请购买,书面或代表,被盗或伪造票证诈骗案数据等,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已经获得学位,学位授予单位可吊销其法律学位和文凭注销。取消学位学位资格处理决定或者撤销应当向社会公布。从使至少三年的决定之日起,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学位的人员前款适用于在读学生,和他们的学位授予学校或开除,可给予;在职人员,除给予纪律处分学位授予单位,也应通知其单位。

第八条写上代表论文,学位论文或出售交易组织学位论文,写上代表员工,学生在读书,他们在学校或学位授予单位可给予开除学籍,学位授予单位属于学校或教师并在学校或学位授予单位其他员工可能会被解雇劳动合同或终止予以处罚。

第九条教师优秀学术道德和教育,指导和筛查和试卷等职务,诈骗案件存在学术规范的指导学位论文,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严重的情况下,可以降低水平工作直到被解雇劳动合同或终止处罚。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论文第十条应列入高校的审查(部门)和其他学生制定年度考核部门的内容。论文多次出现欺诈或虚假论文不良影响的行为,学位授予单位应在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批评,并可以给予学院(部)负责执行相应的操作。

该系统第十一条学位授予单位是不完美的,管理混乱,多次出现欺诈或诈骗的论文论文严酷的冲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吊销相应的学科,学位授予专业资格;教育行政国务院或者省,教育,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减去其招生计划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关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学位授予由责任人的责任被要求的责任。

第十二条学位论文发现舞弊之嫌,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其他机构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有必要,可以委托专家专门机构,其调查发现。

第十三条学位申请前的工作人员,教师和其他有关人员做出的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陈述和申辩。如果该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上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参与论文交易,写,并依法经主管机关调查第十四条。论文造假,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法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生效2013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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