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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科研诚信行为准则

2014-1-2 19:58:08

欧洲科学基金会(ESF)和全欧科学院(ALLEA)通过组织系列研讨会而制定的本行为准则,主要提出自然、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领域中系统研究方面的适当行为以及符合道德原则的做法。这是自我约束的规则,而不是法律的一部分。本准则不是要取代现有各国的指南或学术指南,而是代表在欧洲范围内就科研界的一系列原则和重要事项所达成的一致。

本行为准则

科研人员、公共和私人研究组织、大学和资助机构必须遵守和促进科学与学术研究中的诚信原则。
这些原则包括:
  —— 诚实交流;
  —— 进行可信赖的研究;
  —— 客观性;
  —— 公正性与独立性;
  —— 开放性和可获得性;
  —— 关心爱护的责任;
  —— 合理列出引用文献及肯定他人的贡献;以及
  —— 对未来的科学家与研究人员负责。

大学、机构和所有其他聘用科研人员的单位,以及为其科学工作提供资金的部门和组织,有责任保证树立崇尚科研诚信的风气,包括有明确的政策与程序、对科研人员的培训与指导以及健全的管理方法,确保人们了解并采用高标准,尽早发现并尽可能防止任何违规行为。

伪造,篡改和故意遗漏不理想的数据都严重违反了科研道德。剽窃违反了对其他科研人员负责任行为的规则,并间接地对科学造成危害。不能妥善处理这类不良行为的机构同样有错误。对有可信性举报都应进行调查。对轻微的过错都应给予批评和矫正。

对所有举报的调查都应符合国家法律和自然正义。调查应当公正、迅速,并作出适当的结论和实施制裁。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注意保密,在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进行的调查应当作出结论,即使被举报人已经离开本单位。

在国际合作中的合作伙伴(个人和机构)应事先同意就调查涉嫌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进行合作,同时尊重参与者各自国家的法律和主权。在一个科学的跨国界、跨行业和跨学科程度都日益增加的世界,经合组织(OECD)全球科学论坛的《确保科学诚信和预防不端行为的最佳实践》可以在这方面提供有益的指导。

科研诚信的原则

这些原则需要在介绍目标及意图、报告方法及程序以及进行阐释时要诚实。研究必须真实可信,有关交流必须合理而充分。客观性要求所有事实要能被证明,在处理数据时要透明。科研人员应当独立而无偏见,与其他科研人员和公众的沟通应当开放而诚实。所有科研人员都有对人类、动物、环境或研究对象关爱的责任。他们在提供引用文献和介绍他人研究的贡献时必须表现出公平;在指导年轻科学家和学者时,必须表现出对后代的责任感。

不端行为

科研不端行为对知识构成危害。它会误导其他科研人员;而在其成为不安全药品的基础和不明智立法的依据等情况下,可能对个人或社会构成威胁;它通过破坏公众的信任,可能导致使科研受到漠视或被施以不合理的限制。

科研不端行为会以各种形式出现:
  —— 伪造是指杜撰结果并进行记录,好像这些结果是真实的;
  —— 篡改是指操纵研究过程或改动或略去数据;
  —— 剽窃是利用他人的材料而不对其贡献给予适当的认可;
  —— 其他形式的不端行为包括未达到明确的伦理和法律方面要求,如不据实披露利益关系,违反保密规定,未取得知情同意以及滥用实验对象或材料。不端行为还包括对违规行为的不当处理,如试图掩盖不端行为和报复举报人;
  —— 轻微的不端行为可能不会引致正式调查,但由于其会经常出现而同样具有破坏性,所以应当由教师和导师纠正。

所采取的措施必须与不端行为的严重程度相称:一般来说必须证明不端行为是有意而为、明知故犯或罔顾后果的。证实存在问题必须基于充分的证据。科研不端行为不应当包括无意识的错误或意见的不同。威胁学生、滥用经费等违规行为和其他已受一般法律和社会惩罚的不端行为是不可接受的,但不属于“科研不端行为”,因为其不影响研究记录本身的诚信。

良好的科研实践

其他不能坚持良好实践的行为,如错误的研究步骤、有缺陷的数据管理等,会影响公众对科学的信任。科研界也应当认真对待这些行为。所以,处理数据的惯例是应当保存原始数据,并使同事能获得这些数据。违反研究步骤的做法包括对人类对象,动物或文化对象缺乏足够的关心,不按科学实验计划执行,未取得知情同意,以及违反保密规定,等等。索取或奉送不应享受的署名权,或拒绝应得的署名权是不可接受的。其他与出版有关的不当行为包括重复出版、把完整的论文拆分发表,或对有贡献者或赞助者致谢不够。审稿人和编辑也应当保持其独立性,申明所有利益冲突,并谨慎处理个人偏见与利害关系。不适当地声称具有署名权和不署真实姓名都属于篡改信息。编辑或审稿人窃用他人思路属于剽窃。对参与研究的人员造成痛苦或压力,或者在未取得知情同意的情况下使其面临危害,在伦理上是不可接受的。

虽然诚信原则以及违反这些原则的情况具有普遍性,但关于良好实践方面的一些规定可能会受文化差异的影响,并应当成为国家或机构相关指南的一部分。这些规定不能被轻易纳入一个通用的行为准则。但全国性的良好科研实践指南都应当考虑以下几点:

1.数据:应当将所有原始数据和二次数据以安全和易为他人存取的形式储存,对其进行整理并存档保存相当长的时间。它的存放方式应任由同行利用。应保证科研人员能够自由地与他人一起工作和谈论相关内容。

2.程序:所有研究的设计与实施都应避免失误、草率、疏忽和漫不经心。科研人员应尽量履行在申请资助时的承诺。他们应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和高效率地利用资源。应使客户或资助方了解科研人员的法律和伦理责任,以及发表成果的重要性。如有合法的要求,科研人员应尊重数据保密方面的规定。科研人员应适当地对其接受的拨款或资助负责。

3.责任:应当以尊重和关爱的方式对待所有研究对象,包括人类、动物或无生命体。不能损害一个群体或合作者的健康、安全或福利。科研人员应当体恤自己的研究对象。不得违反关于对人类对象研究方面的规程。只有当其他方法被证明不适用后,才可以使用动物进行研究。这种研究的预期效益必须大于给动物造成的伤害或痛苦。

4.发表:研究结果应当尽早以开放,透明和准确的方式发表,除非由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原因需要延迟发表。除非另有规定,所有作者应当对发表的内容完全负责。奉送或隐匿署名权是不可接受的。全体作者最好在项目开始时便对确定署名顺序的标准达成一致。对合作者及助手们的贡献,应当在得到其许可后在文章中致谢。所有作者应当申明所有利益冲突。他人的学术贡献应得到承认和正确的引述。在与公众和大众媒体的交流时应保持诚实和准确性。对为研究提供经费和其他方面支持者应当致谢。

5.编辑的责任:具有潜在利益冲突的编辑或审稿人,应当不再参与对特定出版物的处理,或向读者披露相关的冲突。审稿人应提供准确、客观、有事实依据和充足理由的评价,并给予保密。审稿人不应当未经允许使用所提交手稿中的材料。对资助申请、个人申请任职、提职或其他荣誉进行评审者,应当遵循同样的行为指南。

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首要责任属于聘用科研人员的机构。这样的机构应当有常设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处理不端行为举报。科学院和其他类似机构应制定行为准则,其中包括对不端行为举报案例的处理规则,并要求成员遵守。参与国际合作的科研人员应同意本文件所确定的科研诚信标准,并在适当时形成一项正式的合作协议,无论是重新制定或使用经合组织全球科学论坛起草的文本。
注:

本行为准则为欧洲科学基金会(ESF)成员组织(MO)科研诚信论坛报告《促进欧洲的科研诚信——执行报告》(Fostering Research Integrity in Europe — Executive Report)中的第二部分。该组织成员包括欧洲30个国家的79个全国性科研资助机构、研究机构、科学院和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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